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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篇 司空:秦代的行政及刑徒管理法规(3/3)

上,孰(熟)治(笞)之,出其器。弗輒治(笞),吏主者負其半。

城旦舂身穿红色囚服,头盖红色毛巾,带手枷脚镣。老年的城旦不必监管;有指名须监管的,加以监管。城旦舂外出服役的,不准走近市场,不准在市场门外停留休息,必经市场中间的,应绕行,不得通过。城旦舂毁坏了陶器、铜器、木器,制造大车时折断了轮圈,应立即笞打。所毁损器物每值一钱,笞打十下,值二十钱以上,加以重打,其后再注销其所毁器物。如不立即笞打,主管的官吏应赔偿其价值的一半。

——又一次提到连带问责。

12.不得任用牢头办官府的事——作车僕、烹炊、养护、看守或其他的事。

【原文】司寇勿以為僕、養、守官府及除有為‖(也)。有上令除之,必復請之。

不得任用司寇作赶车的僕、烹炊和养护、看守官府或其他的事。如有上级命令任用他们,一定要重新请示。

13.本人无流放罪者可以为亲人赎免为庶人。

【原文】百姓有母及同牲(生)為隸妾,非適(謫)罪‖(也),而欲為冗邊五歲,毋賞(償)興日,以免一人為庶人,許之。 或贖‖(遷),欲入錢者,日八錢。

百姓的母亲或亲姐妹现为隶妾,她们本人没有流放罪而自愿戍边五年,不算作戍边的时间,用自愿戍边来赎免隶妾一人成为庶人的,可以允许。愿缴钱款救赎流放罪的,每缴纳八钱抵一天刑期。

——看来秦代“赎律”不讲罪罚的法律主体啊!现在进步了,谁是法律主体谁担罪。

附:《司空》原文

縣、都官用貞(楨)、栽為傰(棚)牏,及載縣(懸)鐘虞〈虡〉用(膈),皆不勝任而折;及大車轅不勝任,折‖(軸)上,皆為用而出之。

官府‖(假)公車牛者□□□(假)人所。或私用公車牛,及‖(假)人食牛不善,牛訾(胔);不攻閒車,車空失,大車‖(軸)‖(盭);及不芥(介)車,車蕃(藩)蓋強折列(裂),其主車牛者及吏、官長皆有罪。

官長及吏以公車牛稟其月食及公牛乘馬之稟,可‖(也)。官有金錢者自為買脂、膠,毋(無)金錢者乃月為言脂、膠,期‖(‖)。為鐵攻(工),以攻公大車。

一脂、攻閒大車一輛(兩),用膠一兩、脂二錘。攻閒其扁解,以數分膠以之。為車不勞稱議脂之。

令縣及都官取柳及木楘(柔)可用書者,方之以書;毋(無)方者乃用版。其縣山之多‖者,以‖纏書;毋(無)‖者以蒲、藺以枲萷(‖)之。各以其‖〈穫〉時多積之。

有罪以貲贖及有責(債)於公,以其令日問之,其弗能入及賞(償),以令日居之,日居八錢;公食者,日居六錢。居官府公食者,男子參,女子駟(四)。公士以下居贖刑罪、死罪者,居於城旦舂,毋赤其衣,勿枸櫝欙杕。鬼薪白粲,‖下吏毋耐者,人奴妾居贖貲責(債)於城旦,皆赤其衣,枸櫝欙杕,將司之;其或亡之,有罪。葆子以上居贖刑以上到贖死,居於官府,皆勿將司。所弗問而久‖(繫)之,大嗇夫、丞及官嗇夫有罪。居貲贖責(債)欲代者,耆弱相當,許之。作務及賈而負責(債)者,不得代。一室二人以上居貲贖責(債)而莫見其室者,出其一人,令相為兼居之。居貲贖責(債)者,或欲籍(藉)人與并居之,許之,毋除‖(徭)戍。?凡不能自衣者,公衣之,令居其衣如律然。其日未備而柀入錢者,許之。以日當刑而不能自衣食者,亦衣食而令居之。官作居貲贖責(債)而遠其計所官者,盡八月各以其作日及衣數告其計所官,毋過九月而觱(畢)到其官;官相‖(近)者,盡九月而告其計所官,計之其作年。百姓有貲贖責(債)而有一臣若一妾,有一馬若一牛,而欲居者,許。

隸臣妾、城旦舂之司寇、居貲贖責(債)‖(繫)城旦舂者,勿責衣食;其與城旦舂作者,衣食之如城旦舂。隸臣有妻,妻更及有外妻者,責衣。人奴妾‖(繫)城旦舂,貣(貸)衣食公,日未備而死者,出其衣食。

(繫)城旦舂,公食當責者,石卅錢。

居貲贖責(債)者歸田農,種時、治苗時各二旬。

毋令居貲贖責(債)將城旦舂。城旦司寇不足以將,令隸臣妾將。居貲贖責(債)當與城旦舂作者,及城旦傅堅、城旦舂當將司者,廿人,城旦司寇一人將。司寇不‖(‖),免城旦勞三歲以上者,以為城旦司寇。

城旦舂衣赤衣,冒赤‖(氈),拘櫝欙杕之。仗城旦勿將司;其名將司者,將司之。舂城旦出‖(徭)者,毋敢之市及留舍闠外;當行市中者,回,勿行。城旦舂毀折瓦器、鐵器、木器,為大車折‖(輮),輒治(笞)之。直(值)一錢,治(笞)十;直(值)廿錢以上,孰(熟)治(笞)之,出其器。弗輒治(笞),吏主者負其半。

司寇勿以為僕、養、守官府及除有為‖(也)。有上令除之,必復請之。

百姓有母及同牲(生)為隸妾,非適(謫)罪‖(也),而欲為冗邊五歲,毋賞(償)興日,以免一人為庶人,許之。 或贖‖(遷),欲入錢者,日八錢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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