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896章 隔离农商(1/3)
刘备决定了对曹操变法的应对态度之后,就趁着章武四年腊月,把他的思路通过正规朝议流程、形成政令。
腊月剩下这点时间,用来完善立法条款差不多够了,然后就可以赶在新年颁行天下。
当然了,实施这些涉及土地登记和抑制土地兼并的补充变法时,刘备也不忘查漏补缺,一并多借鉴一点这方面的先进经验。
跟李素梳理了一个“目前还没实施,但未来可以考虑”的土地变法大纲草稿。谁让刘备知道李素对于政治设计总有奇思妙想,远见非凡。
所以这份大纲草稿里面的内容,也不用太严谨负责,纯粹就是些空想和启发,都属于不知道猴年马月才能条件成熟的。
比如,刘备既然跟李素聊到了土地税赋政策的理想状态是“履亩而税”。
将来若是时机成熟,最好把田赋改为只与百姓实际拥有土地量挂钩、而现行人头税里的那部分粮食税则要剥离出来,从此人头税只征钱(丝织品)和徭役。
那么,具体将来的田赋该如何界定、该不该按照田地质量区分上田和下田来微调单位面积理论税额?
如果未来王朝存续时间久了、土地兼并问题再次恶化后,失地农民重新成为佃户时,是不是该出台一些保护佃户、限制地主最大收租比例的法律条款?
如果定了这样的条款,万一人口爆炸人口密度太大,农民疯狂内卷抢夺租佃机会,自愿缴纳比朝廷规定的地主能收的最高租税上限还高的租子,朝廷又该如何处理?
这些问题,都是可以先脑洞推演一下的,留个草稿以备将来万一用到。
加上在讨论这些问题的过程中,李素也恰好谈到了他自己做地主的一些经验心得。(其实是甄家做地主的心得,李素的封地和庄园都不会亲自打理,交给小妾的家人打理了)
他自忖他家的私有庄园的运作,已经算是比较宽待佃户和雇农的了,这些做法都可以借鉴。
最后,李素给了刘备几条大而化之的推演经验:
首先,政府愿意在适当的时候,规定地主给农民租佃的最高田租比例限额,这是有好处的。
就好比后世近代几乎都有减租减息,甚至海峡对岸还有“37.5减租”的变法,控制地主的最高租率。
而李素觉得在帝国时代,用法律把这个最高租率定在四地主六农民就很仁慈了,比曹操目前的五五开还少一成。
如果将来有地主阶级违反这个最高租率,被人上告了,官府就可以出面惩戒。只要大多数地主阶层还愿意守法,这种惩戒也不至于引起乱子。
而且,终刘备和李素这一生,这操作估计是用不上了,只要留下备忘录,将来启发一下后世子孙即可。
因为这种情况至少百年之后才会出现。眼下刚刚战乱将终,人口压力小,不会内卷到农民疯狂抢夺租佃权的情况。
同时,李素也启发性地让刘备自己想明白这些道理,那就是政府不能搞一刀切、不能指望宏观调控完全替代市场的自然调节。
如果真到了人口极为稠密的年代,农民非要内卷不可,政府法令规定田租上限是没用的。
到时候只会逼得地主不得不用别的综合条件去衡量、把田租给谁不租给谁。
举个很简单的例子:比如政府强行压住地主只能收四成地租,那他就会一律按照四成的价位招租,然后再看看农民能给的其他附加条件。
到时候,说不定就是甲乙两个农民都肯出四成地租,但甲农民更伶俐来事、肯当狗腿,地主就把地租给甲,让乙饿死。
当然了,伶俐来事肯当狗腿,那也是一种本事,甲农民因为本事更多而活下来,也不算不公平。
可就怕问题继续恶化,将来地主考量的是“甲乙两个农民谁的老婆女儿更漂亮,而且愿意在付四成地租后再额外把他老婆女儿也给我睡”,来决定租给谁,那就没有下限了。
所以,政府以法律形式规定最高地租这种事儿,是必须有其他行政能力配套来保障实施的。
如果配套保障不够,那就得适当尊重市场,给法律开一个双向选择的口子。
这个问题上,李素就自然而然想到了他家的经验,建议刘备将来可以把土地地租管理分为“基本农田”和“经济作物农用地”,然后区别对待。
对于种植粮食的基本农田,就严格执行政府上文规定的最高地租,哪个地主敢违反,就直接处置。
与此同时,区分了基本农田和经济作物田后,对于农民实在内卷得厉害的地区和时间点,那儿的地主选择面实在太大、卖方市场实在强势,那就允许他们转为经济作物庄园嘛!
比如种植茶叶、蚕桑这些的,乃至像甄宓那样搞租地给佃户、雇农包销全种蔬菜的,都可以定义为经济作物庄园,法律还可以规定这些庄园可以用灵活的地租计算方式。
当然,这个法律肯定得配套一项政策,那就是政府得设一条红线,强行规定地主超额持有的土地里,基本农田和经济作物田的比例,来保证粮食安全。
如果灵活一点,还可以搞总量控制,在地方上搞配额交易。
这个脑洞开得有点大,很多年内都不一定用得上,所以刘备乍一听时还不理解,李素就拿他自家的经营模式来举例。
原来,甄宓之前为了让长安雒阳周边的百姓、肯乖乖听从安排、把全部租种的地皮全部用来种菜,也是给了相当的惠民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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